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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设备生产的要求。条文中所说“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是指由和人防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人民防空建设的标准和行业标准。
例如:《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这里所说的“防护标准",是指不同类型人防工程的防护等级标准,是指关于人防工程抗杀伤破坏和承受破坏效应能力的规定。不同类型的人民防空工程有不同的防护等级标准,如抗力要求、防毒要求等。
这里所说的“质量标准",是指防护建筑应具有的抗预定破坏功能的结构强度和性能的规定,如对防护工程建筑、结构、安装方面提出的强度、措施等质量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的各个方面,除了执行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的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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