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产品中心 > 一.核生化监测报警系统 > 1.空气质量检测仪 > TD-AQM-201空气质量监测仪
详细介绍
(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在监测点位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
(三)点式监测仪器 :在固定点上通过采样系统将环境空气采入并测定空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分析仪器。
(四)开放光程监测仪器:采用从发射端发射光束经开放环境到接收端的方法测定该光束光程上平均空气污染物浓度的仪器。
(五)污染监控点:为监测地区空气污染物的最高浓度,或主要污染源对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而设置的监测点。为监测固定工业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置的污染监控点,其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 100~500米的区域,有时也可扩大到半径500米~4千米(如考虑较高的点源对地面浓度的影响时)的区域;为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置的污染监控点,其代表范围为人们日常生活和活动场所中受道路交通污染源排放影响的道路两旁及其附近区域。
(六)空气质量评价点:以监测地区的空气质量趋势或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的代表性浓度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其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500米至4千米的区域,有时也可扩大到半径4千米至几十千米(如对于空气污染物浓度较低,其空间变化较小的地区)的区域。
(七)空气质量对照点:以监测不受当地城市污染影响的城市地区空气质量状况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其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几十千米的区域。
(八)空气质量背景点:以监测或大区域范围的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其代表性范围一般为半径100千米以上的区域。
(九)加密网格点:将城市的建成区划为规则的正方型网格状,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加密网格点设在网格线的交点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监测项目
附件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设置数量要求
附件三: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
附件四: 监测点位调整的具体要求
附件五:数据处理方法
附件一: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监测项目
┌─────────────────────┬──────────────────┐
│ 必测项目 │ 选测项目 │
├─────────────────────┼──────────────────┤
│ 二氧化硫(SO2) │ 总悬浮颗粒物(TSP) │
├─────────────────────┼──────────────────┤
│ 二氧化氮(NO2) │ 铅(Pb) │
├─────────────────────┼──────────────────┤
│ 可吸入颗粒物(PM10) │ 氟化物(F) │
├─────────────────────┼──────────────────┤
│ 一氧化碳(CO) │ 苯并[a]芘(B[a]P) │
├─────────────────────┼──────────────────┤
│ 臭氧(O3) │ 有毒有害有机物 │
└─────────────────────┴──────────────────┘
附件二: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设置数量要求
┌──────────────┬────────────┬─────────────┐
│ 建成区城市人口(万人) │ 建成区面积(k㎡) │ 监测点数 │
├──────────────┼────────────┼─────────────┤
│ <10 │ <20 │ 1 │
├──────────────┼────────────┼─────────────┤
│ 10-50 │ 20-50 │ 2 │
├──────────────┼────────────┼─────────────┤
│ 50-100 │ 50-100 │ 4 │
├──────────────┼────────────┼─────────────┤
│ 100-200 │ 100-150 │ 6 │
├──────────────┼────────────┼─────────────┤
│ 200-300 │ 150-200 │ 8 │
├──────────────┼────────────┼─────────────┤
│ >300 │ >200 │按每25 -30k㎡建成区面积 │
│ │ │设1个监测点,并且不少于8个│
│ │ │点 │
└──────────────┴────────────┴─────────────┘
附件三:
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周围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监测点周围50米范围内不应有污染源;
(二)点式监测仪器采样口周围,监测光束附近或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光源到监测光束接收端之间不能有阻碍环境空气流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为该障碍物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高度差的两倍以上;
(三)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如果采样口一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180°以上的自由空间;
(四)监测点周围环境状况相对稳定,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
(五)监测点附近无强大的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通信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
(六)监测点周围应有合适的车辆通道。
二、采样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于手工间断采样,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1.5 ~15米范围内;
(二)对于自动监测,其采样口或监测光束离地面的高度应在3 ~15米范围内;
(三)针对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控点,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2 ~5米范围内;
(四)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点位周围半径300~500米范围内建筑物平均高度在20米以上,无法按满足(一)、(二)条的高度要求设置时,其采样口高度可以在15~25米范围内选取;
(五)在建筑物上安装监测仪器时,监测仪器的采样口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支撑物表面的距离应大于1米;
(六)使用开放光程监测仪器进行空气质量监测时,在监测光束能WQ通过的情况下,允许监测光束从日平均机动车流量少于10,000辆的道路上空、对监测结果影响不大的小污染源和少量未达到间隔距离要求的树木或建筑物上空穿过,穿过的合计距离,不能超过监测光束总光程长度的10%;
(七)当某监测点需设置多个采样口时,为防止其他采样口干扰颗粒物样品的采集,颗粒物采样口与其他采样口之间的直线距离应大于1米。若使用大流量总悬浮颗粒物(TSP)采样装置进行并行监测,其他采样口与颗粒物采样口的直线距离应大于2米;
(八)对于空气质量评价点,应避免车辆尾气或其他污染源直接对监测结果产生干扰,点式仪器采样口与道路之间最小间隔距离应按下表的要求确定:
表:点式仪器采样口与交通道路之间最小间隔距离
┌───────────┬────────────────────────────┐
│ 道路日平均机动车流量 │ 采样口与交通道路边缘之间最小距离(m) │
│ (日平均车辆数) ├────────┬───────────────────┤
│ │ PM10 │ SO2、NO2、CO和O3 │
├───────────┼────────┼───────────────────┤
│ ≤3 000 │ 25 │ 10 │
├───────────┼────────┼───────────────────┤
│ 3 000 - 6 000│ 30 │ 20 │
├───────────┼────────┼───────────────────┤
│ 6 000 - 15 000│ 45 │ 30 │
├───────────┼────────┼───────────────────┤
│ 15 000 - 40 000 │ 80 │ 60 │
├───────────┼────────┼───────────────────┤
│ >40 000 │ 150 │ 100 │
└───────────┴────────┴───────────────────┘
(九)污染监控点的具体设置原则根据监测目的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针对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控点,采样口距道路边缘距离不得超过20米;
(十)开放光程监测仪器的监测光程长度的测绘误差应在±3米内(当监测光程长度小于200米时,光程长度的测绘误差应小于实际光程的±1.5%);
(十一)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端到接收端之间的监测光束仰角不应超过15°。
附件四:
监测点位调整的具体要求
一、增设点位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新建或扩展的城市建成区与原城区不相连,且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时,可在新建或扩展区按照独立监测网布设监测点位,再与现有监测点位共同组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面积小于10平方公里的新、扩建成区原则上不增设监测点位;
(二)新建或扩展的城市建成区与原城区相连成片,且面积大于25平方公里或大于原监测点位平均覆盖面积的,可在新建或扩展区增设监测点位,再与现有监测点位共同组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三)按照现有城市监测网布设时的建成区面积计算,平均每个点位覆盖面积大于25平方公里的,可在原建成区及新、扩建成区增设监测点位。新增点位要结合现有监测网点一并进行技术论证。
二、点位变更时应就近移动点位,但点位移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000米。变更点位应遵守下列具体要求:
(一)变更后的监测点与原监测点应位于同一类功能区;
(二)变更后的监测点位与原监测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
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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