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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维护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第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JUNQU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程维护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人民防空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二)有关部门的防空*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三)公用或者单位(个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四)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工作结构、防护设备设施,主要风、水、电、暖、通信和消防系统,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设备设施如装修、照明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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