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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等级是建立在国际气象组织(WMO)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基础上,相关法规由环境保护局(EPA)制定,并于1978年正式实施。它定义为:“一种根据六项敏感污染物浓度和其他污染物浓度而定义的一套空气质量分级标准,用以衡量环境空气质量的指数"。六项敏感污染物包括一氧化氮(NOX),二氧化硫(SO2),可吸入颗粒物(PM10),可吸入粒子物质(PM2.5),臭氧(O3)和二氧化氮(NO2)。
空气质量等级根据空气污染物的浓度大小,将空气分为优良类、轻度污染类、中度污染类、重度污染类和严重污染类五类。其中,优良类空气质量指空气中六项敏感污染物均符合空气质量标准;轻度污染类空气质量指空气中六项敏感污染物中某几项达到环境标准,其它几项未达到;中度污染类空气质量指空气中六项敏感污染物中某几项达到环境标准,其它几项介于环境标准和临界值之间;重度污染类空气质量指空气中六项敏感污染物中某几项达到环境标准,其它几项介于环境标准和临界值之外;而严重污染类空气质量指空气中六项敏感污染物均超出环境标准。
虽然国际空气质量等级制度将空气污染物的排放加以统一,但是空气污染问题仍然存在。另外,各国的环境保护标准也存在差异,因此,空气质量等级常常不能反映一国空气污染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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