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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 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
(一)确定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
(二)确定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
(三)判定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
(四)为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
(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
(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
(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
(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
(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项目应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污染物中选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测点,须开展必测项目的监测(必测和选测项目见附件一);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以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还应开展部分或全部选测项目的监测。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测点,可根据各地环境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及具体情况参照本条规定确定其必测和选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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