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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方针强调“预防为主”?

更新时间:2023-01-12      点击次数:605
 为什么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方针强调“预防为主"?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十六字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与环境保护法的原则*一致,“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是针对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和国内外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提出的。
  就放射性污染的特点来看,放射性污染无色、无味,难以察觉,既以物质形态又以能量形式危害公众健康和破坏生态平衡于无形,而且环境一旦被其污染将难以治理和恢复;同时,它具有社会敏感性,公众对放射性具有异常恐惧感,一旦发现放射性污染危害,极易引起社会不安,影响安定。比如历上发生的两起核电厂严重事故(美国三哩岛事故和前苏联切尔诺贝利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到现在还未*消除。
  因此,放射性污染重在预防,在坚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的同时,严格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各国的要求,加强监管,突出安全,实行对放射源从出生到死亡全过程的“"管理等一系列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鉴于放射性污染的特点与危害,《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规定了比《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行法更为严格的系列管理制度。除了《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行法广泛采用的“三同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申报"、“废物处置"等制度外,还实施了*的更加严格的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与核技术利用的批准许可制度、放射源编码管理规定、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放射性物质和射线的标识规定、安全保卫制度、核事故应急制度、核设施退役环境评价、核设施退役管理制度、核设施双轨监测制度、高中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制度、放射性固体废物代为处置制度、放射性固体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放射性废物进境和过境管制制度等严格的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所实行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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